2012-12-07來源:招商平臺瀏覽量: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簡稱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本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全友家私公司主張其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交證據證明其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構成馳名。全友家私公司在行政程序階段以及本案一審、二審階段提交的證據中,有些證據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有些證據如家具銷售發票沒有體現引證商標,有些證據如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四川評審中心的證明、環保家具證書、全友家私公司參加某些社會活動的資料、相關發票、相關商標注冊證等部分證據與引證商標的使用無關,均不能用于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構成馳名。有些證據如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業商會的證明、審計報告等也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持續使用時間、范圍等情況。引證商標靠前次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的時間是2008年3月5日,比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晚了三年多時間。即便考慮商標馳名有一個商譽積累的過程,但綜合考慮引證商標靠前次被認定為馳名的時間以及全友家私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證據,無法認定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家具商品上已經處于馳名狀態。全友家私公司主張引證商標馳名的依據不足,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全友家私公司還提交了幾份“全友QUANYOU”商標異議裁定書,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濫用個案審查原則,執法標準不統一。本院認為,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審查原則,每個案件情況均有差異,其他" >其他案件處理結果對本案不具有約束力。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幾份商標異議裁定書中的案件情況和本案不同,不能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濫用個案審查原則,執法標準不統一。全友家私公司的此項上訴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和第24102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全友家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外,全友家私公司還曾在佛山市禪城區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全友衛浴”提起三起侵犯商標權訴訟,均以撤訴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