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7來源:招商平臺瀏覽量: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簡稱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本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建材網】近日,記者獲知,“全友QUANYOU”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經過4輪判定,全友家私敗訴。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簡稱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靠前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本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此,國家商標局、商評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審判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敗訴,核準成都全友電器注冊“全友QUANYOU”商標。
北京市靠前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第4460324號“全友QUANYOU”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由顏良于2005年1月12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1類的“燈、車燈、水龍頭、水暖裝置、沐浴設備、氣體打火機”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被異議商標于2011年1月10日轉讓至成都全友電器公司名下。被異議商標經初步審定公告后,全友家私公司及案外人李海鷗在法定異議期內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起異議申請。國家商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標異字第12525號“全友QUANYOU”商標異議裁定(簡稱第12525號裁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及李海鷗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12525號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商評字[2011]第24102號《關于第4460324號“全友QUANYOU”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簡稱第24102號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與第1993755號“全友QUANYOU“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可能對全友家私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構成損害。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24102號裁定,依法向北京市靠前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靠前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的證據中,引證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材料等部分證據時間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四川評審中心的證明、環保家具證書、全友家私公司參加某些社會活動的資料、相關發票、相關商標注冊證等部分證據與引證商標的使用無關,其中的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業商會的證明、審計報告等部分證據并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持續使用時間、范圍等情況,即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在家具商品已經處于馳名狀態。北京市靠前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4102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