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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質防火門的產品分類、規格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門杠、門扇骨架、門扇面板的防火門。 2 引用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質防火門的產品分類、規格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門杠、門扇骨架、門扇面板的防火門。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 5823 建筑門窗術語 GB 5824 建筑門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5825 建筑門窗開、關方向和開、關面的標志符號 GB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 7633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 GB 13685 建筑外門和風壓變形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 GB 1368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4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206 木結構工程施工驗收規范 GBJ 210 裝飾工程施工驗收規范 TJ 9 工業民用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3 術語、符號、代號 3.1 木質防火門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耐火極限達到GBJ 45第4.4.1條規定的門。 3.2木質防火門的名稱符號按GB 5823的規定灰MFM。 4 產品分類、規格尺寸 4.1 產品分類 按耐火極限分為甲級、乙級、丙級木質防火門 表1 木質防火門的洞口尺寸、構造尺寸應符合GB5824的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材料 5.1.1 木材 a. 木材的選材標準應符合表2的規定。 b. 木質防火門應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應大于12%。當受條件限制,除東北落葉松、云南松、馬尾松、樺木等易變形的樹種外,可采用氣干木材,其制作時的含水率不應大于當地的平衡含水率。 5.1.2 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應符合GB5464中第7條的規定。 5.1.3 玻璃 玻璃應采用不影響木質防火門耐火性能試驗合格的產品。 表2 木質防火門用木材的選材標準 2 木質防火門如有允許限值以內的死節及直徑較大的蟲眼等缺陷時,應用同一樹種的木塞加膠填補,對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澤和木紋應與制口一致。 3 在木質防火門的結合處和安裝小五金處,均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 5.1.4 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應是經國家消防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定型配套的產品。 5.2木質防火門宜為開門,必須啟閉靈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開)。并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 5.3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質防火門應破例有在發生火災時能迅即關閉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宜裝鎖和插銷。 5.4 帶有子口的雙扇或多扇木質防火門或多扇木質防火門必須能順序關閉。 5.5木質防火門安裝的留縫寬度和允許偏差應分別符合表3、表4的規定。其安裝要求應符合在206中有關規定。 表3 木質防火門安裝的留縫寬度 5.6木質防火門與門框與門扇搭接的裁口處宜留密封槽。且鑲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條。 5.7木質防火門的制作要求。 5.7.1 門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門扇應采用雙榫連接。框、扇拼裝時,榫槽應嚴密嵌合,應用膠料皎接,并用皎楔加緊。 注:在潮濕地區,I級品應采用耐水的酚醛樹脂膠,II級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樹脂膠。 5.7.2 制作膠合板門(包括纖維板門)時,邊框和橫楞必須在同一平面上,面層及邊框及橫楞應加壓膠結。應在橫楞和上、下冒頭各鉆兩個以上的透氣孔,以防受潮脫膠或起臌。 5.7.3 門的制作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表面閔凈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錘印; b. 框、扇的線型應符合設計要求。割角、拼縫應嚴實平整; c. 小料和短料膠合門及膠合板或纖維板門扇不通話脫膠。膠合板不允許刨透表層單板和戧槎; d. 門制作析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木質防火門制作允許偏差 注:高、寬尺寸,框量內裁口,扇量外口。 5.7.4 當條件具備時,宜將門扇與框裝配成套,裝好全部小五金,然后成套安裝。 在一般情況下,則應先安裝門框,然后安裝門扇。 5.7.5 木質防火門制成后,應立即刷一遍底油<干性油=,防止受潮變形。 5.7.6 門小五金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小五金應安裝齊全,位置適宜,固定可靠; b.合頁距門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 l/10,并避開上、下冒頭,安裝后應開關靈活; c.小五金均應用木螺絲固定,不得用釘子代替。應先用錘打入 l/3深度,然后擰入,嚴禁打入全部深度。采用硬木時,應先鉆2/3深度的孔,孔徑為木螺絲直徑的0.9倍; d.不宜在中冒頭與立挺的結合處安裝門鎖; e. 門拉手應位于門高度中點以下,門拉手距地面以0.9一1.05m為宜。 5.8 木質防火門應具有足夠的整體強度,經沙袋撞擊試驗后,仍座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門內填充料不應 出現開裂或脫落現象。 5.9 木質防火門表面刷油漆。應符合 GBJ210中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 5.10 木質防火門的耐火極限應符合 GBJ45中4.4.1條的規定。 5.11 用作建筑物外門的木質防火門,其耐風壓變形性能應符合 GB13685《建筑外門的風壓變形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的有關規定。 5.12 用作建筑物外門的木質防火門,其空氣滲透性能和雨水滲透性能應符合 GB136864《建筑外門的空氣滲透性能和雨水滲透性能分綴及其檢測方法》的有關規定。 6 測量方法 6.1 高、寬測量:門框量內裁口,門扇量外口。 6.2 翹起測量:在門扇的一個面上進行測量,以該面的任意三個角確定一基準平面,而后測量第四個角相對于這個基準平面的偏差值。 6.3 測量工具可用鋼卷尺、卡尺、塞尺或塞板。 7 試驗方法 7.1 木質防火門所用木材含水率的測定,按 GBJ206中附錄三的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1.1b條的規定。 7.2 木質防火門開啟力的測定,采用數字顯示式電子測力計或其他" >其他測力計測定木質防火門的開啟力,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2條的規定。 7.3 沙袋撞擊試驗 7.3.1 試驗對象:單扇或雙扇木質防火門總成包括合頁、門扇、門框以及用來連接墻體的連接體和其他五金件。 7.3.2 試驗原理:將一定重量的沙袋置于一固定高度,利用其所形成的勢能撞擊試樣門的正面中心部位.在經過限定次數的撞擊后,檢查門的損壞程度。 7.3.3 試驗設備:如附錄 A(參考件)圖所示,包括下列各部分。 7.3.3.1 可調試驗臺:試驗框架尺寸可進行調節,以適合安裝不同規格尺寸的木質防火門。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以免在試驗過程中產生影響試驗結果的任何變形。懸吊沙袋的滑輪位置可調節,以保證沙袋降落高度為一固定值。 7.3.3.2 沙袋:總重為3.0kg。包括一直徑為350mm的圓形皮袋和松散容量為150o如/m3的沙子。 (沙子粒徑為1一2mm)。 7.3.3.3 其他:繩、滑輪、彈簧和調節設備。 7.3.4 試驗程序 7.3.4.1 試驗前的檢測:檢查門的完整性、連接件的牢固性、開啟的靈活性、測量各部位的偏差。 7.2.4.2 松開門上方的沙袋,使其撞擊門扇正面。重復這一動作,至一百次。 7.3.4.3 重復作試驗前的各項檢測。 7.3.5 記錄與觀察 a.有關樣品門的類型、規格、尺寸及所用材料、五金配件等。 b.沙袋撞擊次數。 t.沙袋初始位置。 d.樣品門被撞擊的部位。 e.試驗前后所檢測各項數據。 f.試驗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 7.4 耐火性能試驗按 GB7633進行。 注:對鑲玻璃的木質防火門。凡每扇門的玻璃面積超過0.1m2者。應按 GB7633測點布置方法測定玻璃的背火面溫度。若玻璃面積不超過0.1m2,可不測其背火面溫度。 對帶玻璃上亮的木質防火門。其上亮玻璃的總面積如果超過0.5m2,應在玻璃中心部位100mm范圍內增測其背火面溫度。如果玻璃總面積超過1.0m2,還應同時測定其熱輻射強度。 7.5 風壓變形性能試驗,按照 GB13685進行。 7.6 空氣滲透性能和雨水滲透性能試驗。按照GB13686進行。 注:7.5、7.6兩項試驗僅適用于建筑物外門。 8 檢驗規則 8.1 交收檢驗 8.1.1 正常生產檢驗 a.木質防火門所用木材應按本標準5.1.la條的要求采用目測方法選定。 b.每一班組生產所需的木材作為一批,應按本標準7.1條規定取樣進行含水率的測定。 c.對于生產木質防火門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應檢驗其原生產廠家出具的經國家法定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鑒定證明。 d. 對每一樘木質防火門均應對其外觀質量、規格尺寸、啟閉靈活性進行檢驗。其制作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8.1.2 出廠檢驗 對每一樘木質防火門均應重復作本標準8.1.1d條規定的各個項目的檢驗。 8.2 形式檢驗 8.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由法定檢測部門進行形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 產品在結構、工藝、材料等方面有較大的改變 c. 正常生產時的周期性檢驗,每四年一次 d. 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8.2.2 木質防火門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11項內容。其檢驗順序按5.2條、5.3條、5.4條、5.5條、5.6條、5.7條、5.8條、5.9條、 5.10條、5.11條、5.12條依次進行。 8.2.3 抽樣與判定規則 8.2.3.1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采取隨批抽樣的辦法抽取二樘作為試件封樣送檢。試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組裝工藝或改善措施。如果是專門制作的樣品門,應在檢測報告中注明。 8.2.3.2 二樘樣品門如有一樘門檢查合格,這批門即為合格產品。 8.2.3.3 如果頭一次形式檢驗不合格,允許再抽檢一次。第二次抽檢,應有兩樘門檢驗合格,這批門方為合格品。 9 標與與出廠證明書、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與出廠證明書 木質防火門必須在顯著位置設置較久性標志銘牌。注明生產廠家、產品名稱、耐火等級、產品代號及出廠日期。 發貸時必須將出廠檢驗單隨同發貨單寄給用戶。其中應注明: a. 證明書編號; b. 生產廠名稱、廠址; c. 產品名稱、級別、規格、數量及生產日期; d. 產品性能檢驗結果; e. 生產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名蓋章。 9.2 包裝 木質防火門的包裝可采用草繩捆扎或包裝箱包裝。包裝箱包裝時應符合GB191和GB6833的規定。門扇不得直接接觸,嚴禁在門上堆放重物。 9.3 運輸 木質防火門運輸應符合鐵路、公路、航運、空運部門的胡關規定。在運輸過程中,要捆扎牢。不允許擠壓、碰撞,并應有防雨、防潮標志。裝卸時,嚴禁碰、摔、撬。 9.4 貯運 木質防火門應存放在庫房或敞棚內、防止日曬、雨淋。存放時應平放或側立于墊木上,墊木高度距地面應大于400mm。庫房應保持通風。 附 錄 A 沙袋撞擊試驗裝置示意圖 (參考件)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起草,杭州錢江防火門廠參與了部分起草工作。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紀祥安、田蘭允、蘇云、解風蘭、錢招友。
4.2 規格尺寸
注: 1 I級品不允許有蟲眼,II級品允許有表面的蟲眼。